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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民代表會

代表會簡介

  本市依據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頒佈「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」以期計日課功,完成地方自治體制,自民國三十五年二月起以辦理選舉,次第成立村民大會嗣由村民大會分區產生鄉民代表,同年三月二十九日,本市首屆鄉民大會正式成立,計選出代表十六名,代表名額分配以人口總數計算,每村至少一人。 目前依據「地方制度法」規定,鄉﹝鎮、市﹞民代表之總額,鄉﹝鎮、市﹞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,不得超過五人;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,不得超過七人;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,不得超過十一人;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,不得超過十九人;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一人。本市目前為二十人。

其職權如下:

  1.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規約。
  2.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預算。
  3.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臨時稅課。
  4.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財產之處分。
  5.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公所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。
  6.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公所提案事項。
  7. 審議鄉﹝鎮、市﹞決算報告。
  8.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民代表提案事項。
  9. 接受人民請願。
  10. 其他依法律、中央法規或省、縣自治法規賦予之職權。

  鄉﹝鎮、市﹞民代表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規約,除法律、省法規、縣規章另有規定者外,應函由鄉﹝鎮、市﹞公所轉報縣政府備查,備查時不得逕行修正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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