村里民大會實施為政府宣導政令,民眾反應民意之基層集會。光復後,政府為推行地方自治,奠定民主憲政基礎,利用村里民大會機會訓練人民發揮民權功能之常識,按月開會一次。民國四十年起改為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民國六十三年修正每半年一次民國七十三年起改為每年召開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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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據規定,村設村長、副村長一人﹝副村長於三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廢止﹞。大會召開時每戶規定至少應有一人出席,若有提案時則須事先做成書面並經三人以上之附署後提出大會討論,臨時動議亦應有三人以上之附議。另於里民大會召開時得設有主席團,除里長為當然主席團之一外,由公民推選二人擔任,協助里長處理會議事項。
並設有糾察小組,由里長推薦於里民大會提出里務糾察報告,表揚好人好事,以為里民表率,推動里務。
里民大會之職權如下:
- 議決村里公約或本村里與他村里之公約事項。
- 議決村里興革事項與各種捐獻處理事項。
- 議決村里辦公處之提案及村里民建議事項。
- 聽取村里辦公處工作報告事項。
- 向村里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。
- 表彰村里內好人好事事項。
- 協助或聽取政令報告事項。
- 議決村里內其他公共事務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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