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本市之里辦公處設置依據「地方制度法」規定:里設辦公處置里長一人,由里公民選舉之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里長接受市長指揮監督,辦理里之公務與交辦事項,另設有里幹事受里長之督導辦理里之公務。依照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頒行之「臺灣省村里幹事服務要點」之規定里之工作項目如下:
- 推行政令,反映民意。
- 推行里育樂活動。
- 辦理社會救助、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。
- 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里辦公處證明事項。
-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,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。
- 辦理里例行會議,並加強鄰長會議,應按規定召開,並作成詳細計錄以便查考。
- 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。
- 辦理房屋稅、地價稅發單催繳、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、發單、催征暨退稅及協助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。
- 填寫戶長資料卡。
- 辦理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。
- 里長交辦事項。
- 市公所交辦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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