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第五條: |
本隊由文化志工組織之,並視需要遴聘榮譽顧問若干名,對本隊
有特殊貢獻或資深文化志工五年以上而遴選之,任期壹年。 |
| 第六條: |
本文化志工服務隊設:
設隊長一名,承本館交付之任務,綜理隊務,副隊長一名,襄助
隊長處理隊務及設文宣組、總務組、活動組,各組組長一名,掌
理各組業務;另組服勤區域設若干小組,設小組長,負責組員服
勤之排班,溝通聯繫及聯誼事宜。服勤區域之文化志工人數不滿
五人者得和其他區域合併為一小組,其合併與否由本館決定,各
級幹部連選得連任。 |
| 第七條: |
甄選聘任:
一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招募甄選,或由資深志工推薦之。
二、每年新進志工均須經過甄選程序,經幹部會議審核其工作態
度,服務熱忱作為聘任之依據。
三、新進志工經甄選合格及試用期滿,由本館陳報市公所聘用.
並發給志工服務証。 |
| 第八條: |
幹部之遴選:
一、隊長需符合下列條件者:
- 由志工大會選舉產生,第一高票為隊長,次高票者副隊長。
- 現任資深文化志工資格,服務成績經考核優者。
- 曾任幹部等職。
- 熱心隊務工作及具服務熱忱者。
二、各組長組:具本館有正式志工身份,並有服務的熱忱及
熱心隊務工作者,由隊長指派擔任之。 |